【法院疑“张冠李戴”错误执行涉案标的物,至今八年未予纠正】!!!今天受到全网的关注度非常高,那么具体的是什么情况呢,下面大家可以一起来看看具体都是怎么回事吧!
原标题:法院疑“张冠李戴”错误执行涉案标的物,至今八年未予纠正
陈威 发自 北京
#赤焰深度#2015年6月,上海宝山区法院判决李光健的日健公司迁出“刘场路335号共康都市工业园区B块1号地(以下简称刘场路335号)”,2016年4月法院执行局将日健公司位于“刘场路331号、273号的共康都市园区B1地块(以下简称刘场路331号)”进行了执行。
对此,李光健提出疑问,判决的是335号地块,执行的却是331号地块,法院都不核实吗?执行错了也没人管吗?李光健向赤焰新闻透露,因当初建仓储时向朋友借的100多万元没还完,只能以家里的房子抵押贷款来还债,现在每个月的贷款利息、家庭生活、孩子读书、申诉等开支近2万元,每月入不敷出。“现在因年龄大了,很多地方不用我,我只能‘偷偷的’帮一个大货司机轮值开车,赚一点是一点。”
从事长途货运的李光健
据悉,从2016年4月开始,李光健就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申诉、申请监督,但至今已8年时间,一直未予纠正。
租赁纠纷历时5年下达9份判决
2003年11月12日,小有所成的李光健,因经营需要借用堂亲的汽修公司,从上海市宝山区庙行镇康家村委会控股的大康公司租赁了康家村一处土地,合同上标明的是“刘场路335弄55号场地”。
合同签署之后,由于没有达到大康公司共康工业园区的整体规划要求,经双方一致协商,另行选租地块,原合同作废。此后,李光健再次借用堂亲的汽修公司,与大康公司签订了第二次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地址为刘场路335号地。
汽修公司与大康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
2004年11月,由于种种原因,租赁合同再次更换,李光健本次以自己的日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健公司)与大康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场地改为刘场路331号。
日健公司与大康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截图
合同约定,李光健因经营需要,租赁大康公司土地开办企业,租赁的土地面积为19亩(合1254平方米),共康都市工业园区B地块,土地租赁期限为20年,即从2004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
李光健称:“这份合同是为了延续第二份合同,签订日期仍为2004年2月25日。由于该场地上还有几家民房没有拆除,经双方协商,租赁期限为2004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这份协议约定的租赁地块是刘场路331号,租赁面积是19亩。”
合同签署之后,李光健开始建设位于刘场路331号的地上附着物并与建筑商签订了施工建筑承包合同。施工过后,李光健开始经营他的仓储生意。
此后,因李光健与堂亲的汽修公司发生纠纷,汽修公司负责人李某凭借之前的两份合同,以主张汽修公司是康家村刘场路335号实际承租人为由,将日健公司诉至上海市宝山区法院。
此后,历时5年,先后下了9份判决裁定。2015年6月,上海宝山区法院最终判决汽修公司与大康公司签订的第二份租赁协议有效,日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迁出上海市宝山区刘场路335号。次年4月,日健公司所在地块刘场路331号被法院强制执行。
判决汽修公司拥有租赁权
判决过后,汽修公司的李某向厂区的分租户出示了《判决书》和《委托书》,证明拿到了刘场路331号的经营权。
委托书
李光健说:“我从来没有跟李某签订过这个《委托书》,这是伪造的。法庭上我方多次提请做《委托书》真伪的司法鉴定,法庭一直不予理睬。”据李光健提供的一份司法鉴定书显示,皖惠文鉴【2016】120号《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印文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两者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印文检验鉴定意见书
令人没想到的情况发生了,两份合同签署的是两个地块,诉争合同上载明的地块是“刘场路335号”,而日健公司另行签订的实际租赁地块是“刘场路 331号”。
李光健说:“2016年4月6日上午9点多,多名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围在刘场路331号厂区大门口,将悬挂着的331、273号的门牌摘下来之后,法院执行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执行,带走了我公司的几万块现金和一些贵重物品,除此之外还对我儿子和其他亲属施行了强制措施,而他们并没有任何阻碍执法的行为。”
“宝山法院此举过于荒唐,执行我公司财产,既没有通知书,也没有摄像和清场清单。他们把335号门牌贴在我331号厂区就执行了,如果把335号贴在上海高院,是不是也可以把高院给执行了呢?整个执法现场有监控视频,都保存了下来。”李光健气愤地称,执行过后他曾电话质问执行法官,法官坚称当天去的就是335号。
媒体发文质疑宝山法院执行局错误执行
此前《法律与生活》杂志以“上海宝山法院‘换门牌’执法事件调查”报道了此事,文中指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名苏姓工作人员给记者打来电话称,已经将记者的采访意图汇报给相关领导,领导非常重视。由于领导在外开会,所以要等领导回来之后亲自协调接受采访。随后,记者给法院办公室留下了手机号码和电子邮件,等待接受采访。但截至发稿,记者未得到宝山区人民法院的任何回应。
文中地块说明图截屏
大康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我们是中立方,不偏袒任何一方。目前,我公司档案库里只存有日健公司的租赁合同,这十几年来一直是日健公司跟我们履行租赁协议,刚开始我们都不知道还有个汽修公司。”说罢,该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大康公司与日健公司的租赁合同和十几年的缴费清单。另一工作人员还称,“335、331号同属B地块,但是,之所以有这个门牌号就是为了区别B地块上不同的位置。335号在大康路北边,实际承租方是某科技公司,331号在大康路南边,是日健公司的实际承租地。”记者前去现场查看,印证了大康公司的说法。
文中还指出,汽修公司总经理李某表示,要尊重法院判决。对于刘场路335号和刘场路331号是否分处两个位置,李某回应称,“共康都市工业园区B地块有331、335、337 号等,都同属一个地块,就像有乳名、大名还有学名。但是,你能说这不是你吗? ”谈话间,李某一直没有正面回答关于331号和335号是否属于同一位置的问题。
已经退休的康家村支部书记、大康公司第一任董事长朱根荣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2003 年11月李光健找到大康公司,说要租一块地,前面签了两份合同因为各种原因作废了。当解除第二份合同时,我把李光健叫到大康公司,当着他的面撕掉了第二份合同,也叫他回去后撕掉第二份合同。没想到李光健没有撕毁,导致了今天的祸端。2004 年2月,大康公司与日健公司签署了第三份合同,一直履行至今,大康公司的档案室里只有日健公司的租赁合同,大康公司只承认日健公司为合法的租赁人”。
2016年6月,李光健向宝山区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书》。同年7月,宝山区法院执行局回复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执异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认为: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应于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现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再提出异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提出的执行异议,本院不予受理。
同时,李光健将自己的遭遇在互联网多个平台曝光,获得了中国政法大学吴丹红教授的关注,正巧在上海出差的他,约见了大康公司第一任董事长朱根荣先生,朱根荣先生向吴丹红教授证实了李光健遭受“法院执行局错误执行”的情况。
对此,李光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复议书》。2016年11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日健公司下达了《(2016)沪02执复59号执行裁定书》,依然以超出法定期限为由,维持了原执行裁定。
2017年3月,《解放日报》信访摘编曾以“涉案标的物非同一地点,却被强制执行 日健公司呼吁宝山法院秉公办案”为题,公开呼吁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终结审查决定书
2023年5月,李光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管辖权原因,将材料转至上海市检察院,同年10月,上海市检察院以2015年6月作出过《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为由,决定终结审查。
出租方两任董事长为日健公司呼吁
据李光健提供的一份“涉案标的物非同一地点,却被强制执行,呼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秉公办案!”的文件显示:
两任大康公司董事长为李光健呼吁
现均已退休的大康集团第一任董事长、康家村党总支书记朱根荣和大康集团另一任董事长朱顺明向领导反映,本案执行出现严重错误,系张冠李戴,错误执行!本案执行依据系 (2015) 宝民三(民) 初字第 186 号判决书。该案判决主文第二条为:被告上海日健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迁出上海市宝山区刘场路335 号共康都市园区B块1号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无视判决内容及地籍图,将上海日健实业有限公司强制迁出上海市宝山区刘场路331号、273号共康都市园区B1地块。从地籍图上可以看出,共康都市园区B块1号地(20亩)和共康都市园区B1地块 (19 亩) 并非同一地块,地块大小不同,两地块相距约100米,本次执行是非常严重的违法执行!
文件还显示,日健公司十数年来从未拖欠土地租金,在被错误执行的土地上投入大量资金造房,然而因为这样错得离谱的强制执行,导致日健公司被驱离合法租赁的地址,蒙受巨大损失。日健公司法人李光健生活压力巨大,数十年打拼来的事业毁于一旦,几乎无钱养家,走上绝路。我们作为了解真相的人,有必要站出来为日健公司、为李光健伸冤,凭着一颗良心说真话。
如今,李光健向赤焰新闻透露,因当初建仓储时向朋友借了100多万元没还完,只能以家里的房子抵押贷款来还债。他称欠债不还坏良心,现在每个月贷款利息、家庭生活、孩子读书、申诉等开支近2万元,每个月入不敷出。“现在因年龄大了,很多地方不用我,我只能“偷偷的”帮一个大货司机轮值开车,赚一点是一点,没一点办法了。”
编辑 李影 程序编辑 赵雅琪
以上就是关于【法院疑“张冠李戴”错误执行涉案标的物,至今八年未予纠正】的相关消息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