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人民委员会关于学位和学衔决定(关于苏联人民委员会关于学位和学衔决定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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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联人民委员会关于学位和学衔决定是苏联 1937 年 3 月通过。共 20 条。主要内容:(1)指出本决定旨在鼓励科学工作者,提高科研与教学-科研干部的工作水平。(2)规定设副博士和博士学位。取得副博士学位者须通过研究生课程考试,或经过相应考验, 并通过论文答辩,具有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论文须具有一定的理论、专业知识水平;获博士学位者须具有副博士学位并通过博士论文答辩。无副博士学位,但以学术著作、发现、发明著称,或有教授学衔者,亦可进行博士论文答辩。对有卓越科学著作、发现、发明者,可破格授予博士学位。科学院院士自被选出之日起即获得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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