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理疗店因非法行医所得128元被罚10万,败诉后申请再审】!!!今天受到全网的关注度非常高,那么具体的是什么情况呢,下面大家可以一起来看看具体都是怎么回事吧!
1、四川宜宾一家理疗店因无证为顾客针灸、刺血、拔罐,被卫生执法部门认定为非法行医,没收违法所得128元,并处罚款5万。此后,店主因未及时履行罚款义务,又被加处罚款5万元。
2、违法所得128元被罚了10万,店主翁顺艮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其又向法院申请再审。7月16日,翁顺艮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7月15日,该案再审申请听证程序在宜宾中院进行,目前尚未有结果。
3、翁顺艮在再审申请中表示,执法部门认定的“非法行医”活动所得金额为128元,该金额还包含了其他合法按摩服务的商品价值,最后执行的罚款数额10万元,后者是前者的781倍,明显过罚不当。
4、对此,作出处罚决定的宜宾市翠屏区卫健局认为,该局的处罚行为于法有据,不存在“过罚不当”情形。翁顺艮并非首次实施被查实的违法行为,而是从该场所存在之日起就在实施,只是前期违法行为没被查处,情节并不轻微。
5、被处罚养生理疗店 本文同均为 受访者 供图
6、理疗店无证给顾客针刺治疗被罚
7、据一审判决书,翁顺艮在四川宜宾市翠屏区合江门街道学盛街租赁房屋开设康辉养生理疗馆。
8、2023年3月7日,杨某到康辉养生理疗馆治疗头痛。翁顺艮在杨某太阳穴等处采用针刺放血、拔罐等方法进行治疗,收取费用128元。次日,杨某针刺部位出现淤青。3月9日,杨某到店,翁顺艮又用针灸针在其太阳穴处扎针,未收费。
9、2023年3月15日,杨某向宜宾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称其前往理疗馆治疗头昏,理疗馆工作人员用针在其太阳穴放血,并拔罐导致眼睛周围红肿,至今都未恢复。杨某认为商家属于非法经营,希望核实商家是否有经营资质。该投诉被交办至区卫健局。
10、3月17日,翠屏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执法人员到该理疗馆进行调查。发现该理疗馆尚未办理营业执照,门面现场也未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理疗店负责人翁顺艮不能出示“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执业证书”。
11、该理疗店门面上有按摩、采耳、修脚……刺血疗法,肠胃调理、伤风感冒等字样的宣传。店内有一次性使用的末梢采血针9盒、手术刀片7包、针灸包3包,在地上有一白色长方形筐子,内有若干竹罐。价目表上面写有刺血疗法……50元等字样。
12、翠屏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现场做了笔录,并进行封存,同时要求该店立即停止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店家向杨某支付误工费2000元,经协商,双方于2023年4月18日达成和解。
13、2023年6月13日,翠屏区卫生健康局(简称“卫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翁顺艮2023年3月7日、3月9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针刺拔罐的中医诊疗活动,决定对翁顺艮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28元人民币,并处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14、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依据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15、《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提到,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相关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积极整改,事后积极配合,支付杨某误工费2000元,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故应从轻裁量,结合该实施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所得128元,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按一万元计算,从轻情形的罚款应在一万元的5倍与20倍幅度的40%以下进行裁量。
16、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描述,对于翁顺艮的5万元人民币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裁量权内的最低处罚。
17、7月15日,该案再审申请听证程序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
18、店主称10万罚款“过罚不当”要求再审
19、翁顺艮不服翠屏区卫健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翠屏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一处罚决定。
20、法院经一审认为,翁顺艮采用针刺拔罐方法拟为杨某消除、减轻其头痛的行为,属于诊疗活动范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无医师资格,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翁顺艮均不具备相应资格和条件。
21、2023年11月27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翁顺艮的诉讼请求。翁顺艮当时未上诉。
22、一审判决生效后,翁顺艮仍未缴纳罚没款。2023年12月20日,区卫健局发出《催告书》,要求翁顺艮10日内缴纳罚没款50128元、加处罚款50000元。
23、随后,翠屏区区卫健局又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
24、2024年2月22日,翠屏区法院裁决,准予卫健局执行该处罚决定。4月5日,该院向翁顺艮下达了执行通知。
25、由于上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翁顺艮以当事人身份申请再审,宜宾中院7月15日对其“再审申请”进行听证。
26、澎湃新闻注意到,翁顺艮在再审申请中提出,根据原行政处罚决定中查明的事实,其理疗店对杨某进行的“非法行医”活动所得金额仅为128元,且该金额还包含了其他合法按摩服务的商品价值,对比最后执行的最终罚款数额10万元,后者对比前者的倍数超过了781倍,过罚明显不当。
27、其次,翁顺艮认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与“被害人”杨某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且杨某在接受“非法行医”治疗后,没有严重伤害后果发生,而他也是第一次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事发后理疗店已经停业,此后潜在的社会风险已经彻底排除。因此,执法部门不应该单纯为了罚款对其穷追不舍。
28、翁顺艮的代理人认为,卫健局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未依法适用“首违不罚”“后果轻微不罚”原则,处罚决定没有做到“过罚相当”。卫健局违反法律规定坚持重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与本意。
29、是否“过罚不当”?卫健局称情节并不轻微
30、不过,翠屏区卫健局认为,该局对翁顺艮的行政处罚以及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31、据翁顺艮介绍,卫健局在回应中表示,该局在这一起行政执法过程中,均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以及四川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在这些法律法规未被依法撤销之前,该局的处罚行为于法有据。一审判决根据查明事实和相关法律作出的判决书是正确的,不存在过罚不当情形。
32、卫健局还表示,翁顺艮并非首次实施被查实的违法行为,而是从该场所存在之日起就在实施,只是前期违法行为没被查处。因此不存在“首违不罚”的情形。翁顺艮在没有取得相应许可和资质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对社会公众人身健康权利存在危害。
33、翠屏区卫健局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除了杨某,还有不特定的其他个体,因此,危害的是其他更多人的健康,情节并不轻微。
34、卫健局认为,该部门的行政处罚措施,以及一审判决,根据已经查明的违法行为和相关法律规定,适用法律并不存在违反强制性、禁止性法律法规的情形,属于自由裁量范畴之内。
35、翁顺艮的代理人则表示,该案表面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最低罚款要求,且已经是卫健局裁量范围内最小罚款金额,但行政处罚不仅需要程序合法,更需要符合公众普遍认知,且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既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给予违法者惩戒,实现行政监管目标,又要防止对被处罚行为人造成过度侵害,过罚不当。
36、该代理人认为,该案中责任人与所谓“受害人”已达成了和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没有损害后果发生。理疗馆也随之关闭。卫健部门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表明,翁顺艮确实是首次被行政机关查获有非法诊疗的嫌疑,如果执法单位据此推定,认为其过往的经营活动中也存在非法诊疗活动,是不合适的。根据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原则,应以教育整改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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